


近日,凌河警方侦破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斩断了制作、售卖游戏“外挂”的黑灰产业链,有力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城市良好营商环境。
今年9月,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网安大队接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案,称有人在网上售卖该公司旗下手游的非法“外挂”软件,并从中牟利。
接到报案后,凌河网安立即展开侦查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和缜密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该人建立的社交媒体群内玩家数量在短短两个月间就已达到数千人。
经工作发现,该款游戏“外挂”属于近年来较为新颖的“内核级外挂”。其利用了操作系统底层的高权限特性,将计算机操作系统被划分为用户空间和内核空间两部分。内核空间具有对硬件的完全控制权和对所有内存的访问权,这意味着内核级“外挂”可以轻易感知并修改用户层执行的任何操作,从而实现对游戏数据的非法访问和篡改。正因如此,这类“外挂”比传统“外挂”更难以被检测和防御。这种“外挂”不仅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还对游戏运营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可导致更大范围的网络安全风险。
2025年10月14日,凌河公安出动警力奔赴广东省惠州市,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当场查获其开发的非法游戏“外挂”的程序源代码、充值后台数据等电子证物,扣押涉案电脑设备和手机各1台。
经审讯,李某对全部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单枪匹马、仅凭一台电脑就破坏了游戏世界的完整性与公平性,对运营方和广大玩家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李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凌河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安部网安局曾发布过一起典型案例,我们来看一下: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警方提示:广大网民要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点击、下载来路不明的链接和软件,增强防范意识。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构建一个安全、可信赖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