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
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

锦州市召开《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施行新闻发布会

2023/12/27 1.9w 阅读 111 点赞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刘占禄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和《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和决定的有关情况作以介绍。

首先介绍《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的有关情况。

锦州市拥有非常丰富的红色资源,见证了中国共产党艰辛而辉煌的奋斗历程,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2022年8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到辽宁考察,首站来到锦州,殷殷嘱托:红色江山来之不易,守好江山责任重大。要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把红色基因传承下去,确保红色江山后继有人、代代相传。

立法是最好的保护,保护是最好的传承。经市委审定,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着力推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通过该条例。

条例共三十一条,制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一些省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并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建立区域协同工作机制。通过这些规定,使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有组织领导、有明确责任、有工作监管。二是强化保护制度。明确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分类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人制度、抢救性保护制度,并对编制专项保护规划、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等作出规定。三是促进红色传承。主要是对增强红色文化影响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品牌作出规定。

下面介绍《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有关情况。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3月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改,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经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提出法规修正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两次审议,作出修改决定。决定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并建立了相关激励制度。

记者:制定《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请问在立法过程中有哪些亮点工作?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有哪些特色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峰: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立法工作的关心。

法规制定过程中,始终做到了“三个坚持”。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成立“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法治建设委立法协调小组多次组织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卫新多次听取汇报、指导立法,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从法规立项到出台,先后组织召开20余场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一线工作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到访锦州的开国元勋和辽沈战役将帅后代等的意见建议,征集到的立法意见建议目前是单部法规中最多的。三是坚持合力推进。法规被列为全省地方立法培训班研讨内容,汇聚全省人大系统的立法力量进行了深入研究;市人大代表立法专业小组、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这部法规高站位立项、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出台提供了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和有效的智力技术支撑,也使得这部法规呈现出许多地方特色。

关于法规的特色规定。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了保护与传承并重,保护优先、促进传承的这一立法原则,力求让法规接地气、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一是强化机制建设,落实落细各方责任。法规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是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两级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和乡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规定,红色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实际管理人是具体的保护责任人。

二是严格保护措施,彰显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对编制我市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规划、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实行分类保护等作出规定;明确要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和红色资源数据库,并规定了严格的红色资源申报、论证、审核、审定、公布和名录调整程序。

三是突出立法引领,促进红色传承。对依托红色资源优势,开展教育活动、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打造特色旅游品牌,推进红色文化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等作出规定。

四是增强立法前瞻性,推进区域协同协作。规定要加强与其他地区在红色资源研究、馆际交流、红色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五是亮明法治红线,实行奖惩并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危害红色资源,对有关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记者:请问《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后,有哪些新增加的重要防治举措?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峰:感谢您的提问。

修改后的条例,一方面强化了监管措施。比如,明确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或者因检修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不能达标的,应当停产,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修复前,不得恢复生产。另一方面强化了激励措施。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交通工具;对相关违法行为举报作出具体规定。

记者:请问市文旅广电局,在当前文旅融合的新发展形式下,作为《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实施的主要职能部门,市文旅广电局在贯彻实施《条例》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王丹丹:首先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红色文化遗存数量和保护情况摸底调查,全面落实定期风险排查和日常养护管理制度,集中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措施,加强日常安防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快推进数字化保护进程,防止红色文化遗存损毁灭失。

其次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强红色文化遗存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研究阐释,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全媒体宣传推介,推动在大中小学开设红色文化课程,推出高质量红色精品力作,充分发挥红色资源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红色资源整合,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业等特色产业,助力我市文旅经济发展,助推乡村振兴。

最后,要尽快成立红色文化研究会、完成《辽沈战役革命文物片区保护规划》《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创建》编制等工作,依据条例,精心做好红色资源保护规划,并结合实际,分步实施,加快推进“打造文化名城、建设旅游强市”融合发展战略。

记者: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对于修改后法规的落实工作,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董士延:谢谢您的问题。提到具体实施环节,下一步,我局拟起草《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落实:一是开展修改后的《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学习宣传。二是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部门职责。三是依法行政,压实责任。四是强化考核问效。

我们将以《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契机,打好蓝天保卫战,采取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措施,持续开展好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工业源、散煤源、生活源、扬尘源、移动源等五大领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记者:请问,市司法局作为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职能部门,在促进两部法规贯彻落实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敬:市司法局将多措并举,全方位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确保《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和修改后的《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

一是将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结果运用。坚持常态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围绕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问题,持续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协调各级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强化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把法规宣传贯彻作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纳入年度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压紧压实普法责任链条。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两部法规将对相关工作的开展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对锦州城市形象提升产生积极影响。在此,也希望新闻界的朋友、社会人士以及广大市民,与我们一起,把法规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助力锦州经济社会发展!谢谢大家!

记者:请问,市人大常委会在推动两部法规贯彻实施上,怎样发挥监督作用?谢谢。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占禄:法规出台后,关键是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着眼实效、多措并举,推动法规落地落实。一是推动立法与普法相贯通。要加强相关普法工作监督检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发挥人大代表联系广泛的优势和人大宣传平台的作用,加强法规宣传,增强社会知晓度。二是跟踪监督法规实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对法规和相关上位法执行情况一并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法规和相关上位法精准实施。三是适时听取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安排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法规实施工作意见,全面推动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