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队,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商混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辽住建科〔2023〕1号)《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23〕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辽政发〔2023〕4号)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完善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采用检测监管系统即时核查试验检测机构资质信息与人员岗位证书信息及信用信息,预防无资质检测、超资质范围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采用唯一性标识图像识别技术,确保试样无法替换;检测取送样及见证工作必须进行拍照、定位上传,对取送检样品及见证全过程监管,确保检验样品的真实性。
(三)检测机构管理软件必须具备实时自动向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检测数据功能,检测监管系统实时进行存储,避免检测数据随意更改。
(四)采用视频监控和破型抓拍技术,对力学试验过程进行可视化监管,保证检测过程真实性。
(五)检测监管系统给各检测机构统一下发报告二维码防伪标识,每份检测报告均有防伪标识,检测报告可随时扫码查询,真实可控。
(六)检测监管系统接口必须保证桩基检测等其他软件能够对接,可以实时传输检测数据,确保桩基检测等检测工作纳入监管范畴。
(七)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监管系统填报信用信息,上传表彰奖励决定等证明文件,主管部门通过检测监管系统采集和记录检测机构基本信用信息。
二、实施要求
(一)充分发挥监管平台作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
检测监管系统采用网络传输方式,采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设备、从业人员、检测数据及报告、见证取样及检测全过程影像追溯等数据信息,并运用大数据采集和统计功能,对检测机构及工程项目检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预警,为工程检测行业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检测机构应按照检测监管系统的上传数据标准、远程视频硬件要求在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相关调试和改造工作。检测监管系统于2024年3月25日起正式启用,并于近期将对检测监管系统的应用组织培训工作。
(二)加强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信息化管理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取样人员。见证、取样人员登录检测监管系统,按要求上传授权书且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方可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为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杜绝见证取样虚假行为,工程项目应对取样送检试件植入、绑定、粘贴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并按照数据上传要求将试件信息、人员信息、人脸识别验证照片、见证取样地理位置信息及相关过程影像资料及时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保证试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检测试验信息化管理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管理系统,检测管理系统应覆盖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要实现对钢筋原材料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等力学性能试验的数据曲线自动采集并且及时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带有检测监管系统统一下发的报告二维码防伪标识,否则检测报告无效。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试件收样,并通过扫描试件二维码唯一性标识采集试件信息,不得修改试件信息,对试件或二维码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试件。检测机构未纳入检测监管系统而出具的检测报告、非建设单位为委托单位的检测报告,一律视为无效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各商混企业实验室的检测工作比照检测机构进行管理。
三、使用及维护
(一)执法队依托检测监管系统,负责对检测机构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方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二)执法队在市住建局的领导下负责对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和评判,各县(市)区住建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系统运营机构在服务中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向市住建局反馈。执法队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请示市住建局协调检测监管系统的运营单位解决落实。
(三)湖南建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检测监管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培训、维护升级等具体工作,配合我局和执法队解决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单位应重视推行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要将通知内容转达至辖区各相关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同时要充分利用检测工程代码和样品唯一性标识,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检测样品真实性和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二)各相关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通知要求。对在见证取样送检和质量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辖区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查处。
(三)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住建局将在近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确保推行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局反馈。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