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开发、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等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超限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项目落地,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下发本通知。
一、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6〕78号 ),应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至少请三名或以上全国或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了抗震专项论证的,应将专项论证意见书以及专项论证意见执行情况说明在施工图送审时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公共建筑和不需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时一并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附件: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意见书
联系人: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监管科 才连庆
联系电话:3881779 18640617518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6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意见书
工程名称 | ||||
审查 主持单位 | ||||
审查时间 | 审查地点 | |||
审查专家组 | 姓名 | 职称 | 单位 | |
组长 | ||||
审查组成员 | ||||
专家组 审查意见 | ||||
审查结论 | 通过□ 修改□ 复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