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1、优化土地出让。新挂牌出让的土地原则上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土地竞得者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全。〔落实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二、优化住房信贷政策
2.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名下无住房的,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按不低于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比例执行,不再区分是否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以及住房贷款是否还清,住房贷款利率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利率。〔落实单位: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锦州监管分局〕
3.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要求。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30%。银行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落实单位: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锦州监管分局〕
三、建立房地产融资白名单机制
4.市住建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锦州监管分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向锦州区域内有关金融机构推送,成熟一批推送一批。
推荐的房地产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1.未停工或短暂停工,贷款到位后可以立即复工;2.与贷款规模基本相等的抵押物;3.无预售资金抽逃行为,或抽逃资金已追回;4.能够保证贷款资金封闭管理;5.制定了建设交付计划和使用计划。〔落实单位:市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锦州监管分局〕
四、提供公积金支持政策
5.调整贷款首付比例,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40%下调至30%;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40%下调至30%。〔落实单位: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6.调整贷款利率,首套房贷款年利率为1-5年2.6%,6-30年3.1%。二套房贷款年利率为1-5年3.025%,6-30年3.575%。〔落实单位: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7.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将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上调为20倍。〔落实单位: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8.贷款的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的确定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满12个月的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提前还清的,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日;也可以部分归还本金,部分归还后的贷款余额和相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重新确定借款人还款计划,每年度可以申请一次,归还本金金额不低于2万元。〔落实单位: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9.为进一步降低贷款人还贷压力 ,规避逾期风险,贷款在办理借款时,可申请贷款偿还期限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即:贷款期限与贷款申请人的年龄之和,男职工不超过65周岁,女职工不超过60周岁。〔落实单位: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0.为进一步降低借款人还贷压力,规避逾期风险,借款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还贷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将原来贷款期限延长,减少还款压力,降低月还贷额的方式,进行债务重新安排。〔落实单位: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1.为进一步降低借款人还贷成本,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还贷能力提高的情况下,将原来贷款期限缩短,减少利息支出的目的,提高月还贷额,实现充分利用可支配资金的一种合同变更方式。〔落实单位: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
12.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落实单位:市、县(市)区税务局〕
13.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落实单位:市、县(市)区税务局〕
14.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落实单位:市、县(市)区税务局〕
1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落实单位:市、县(市)区税务局〕
16.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本市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落实单位:市、县(市)区税务局〕
六、鼓励人才留锦创业置业
17.对博士在锦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在市场价基础上,给予最高5%的优惠。〔落实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
18.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5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全额契税补贴。〔落实单位:市委人才办、县(市)区财政局〕
七、促进商品房销售
19.大力推行“线上选、线下购”,加强住房、装修、家电、家居销售联动,举办春季、秋季房交会。房交会期间对购买首套及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给予已缴契税70%补贴;对交易二手普通商品住房的个人给予已缴契税50%补贴;对购买首套非住宅商品房的个人给予已缴契税20%补贴。〔落实单位:县(市)区财政局〕
20.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员工集中团购商品住房的,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优惠购房价格。〔落实单位:市、县(市)区住建部门〕
八、降低市政公用配套成本
21.对于给排水、燃气、供暖、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的接入,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开发企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在建筑区划红线内,开发企业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采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配套设施部门接管。〔落实单位:各配套设施管理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税费补贴不重复享受,有效期暂定至2024年底,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异议,由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锦州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