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辽工改小组办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和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构建和打造良好的建设市场环境。针对北方地区施工时间短、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时间长等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分阶段办理,加速工程项目落地开工,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实现高效审批目标,制定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
锦州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分两个阶段:“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建筑主体工程”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要件
(一)“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阶段,核发开工意见书,应具备要件:
1.建筑工程开工意见书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
3.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意见;
4.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深基坑专家评审意见(深基坑工程);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
8.人防工程拆除意见(地块内无老旧人防工程除外)。
(二)“建筑主体工程”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具备要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地下主体和地上主体施工必须是同一施工单位)。
三、办理流程
开工意见书和施工许可手续的办理,由建设单位通过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市住建局对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查合格后,核发开工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依责对取得开工意见书和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监督,由行政处罚职权所在相关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开工意见书相应内容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工程须处于停工状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3.受过行政处罚和违背诚信的企业,3年内不得提出分段办理开工意见书的申请。
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生效,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2.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3.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