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各建设、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全面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检测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以及《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2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整治重点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
2.工程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
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
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
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检;
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
1.未认真履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未按标准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弄虚作假;
2.对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行为,不及时上报制止。
(四)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或未经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溯源;
4.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
5.未建立检测试样留样制度,未按规定留置试样并标识;
6.检测能力、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管理体系等,未达到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要求,或存在不满足所开展试验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情况。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明显不相符;
7.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且未按规定上报。
二、检查办法及检查时间
请各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本机构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和检测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报告于2022年5月15日前报送至我局科技科。
我局将于2022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安排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2022年5月1日至9月30日组成督导组,对各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随机抽检当地检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联系人:科技科 於佳丽(市住建局611房间) 电话:3880949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