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锦住建委发〔2016〕169号
关于转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16]7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联 系 人:廖 巍 电话:3887920
辽住建〔2016〕75号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6〕7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按照《实施意见》执行,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及证书的样式等均应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实施。
二、新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申请程序、方式不变;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中选择一类,考试合格且任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另一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换发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还应参加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能力考核由各市组织,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其中,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工作可以与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同步进行。
四、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三类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各市汇总后,向省厅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到省厅领取新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制作完成后,统一到省厅加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2)”。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换发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但必须申请参加土建类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能力考核,且考核成绩合格。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规定样式,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方式不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在原有编号基础上加上机械、土建及综合类别代码(C1、C2、C3),即将原证书编号中C类换成类别代码(如辽建安〔2016〕AC100001,表示沈阳市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时间为2016年,证书编号00001)。
六、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三类人员数量按照《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辽建发〔2004〕86号)要求执行,其中项目负责人数量与《建筑业企业标准》要求数量一致。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变(机械类与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应按企业资质类别区分,房屋建筑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员占本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30%,起重设备安装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员占本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70%;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同时代替C1或C2)。
七、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教材使用全省统一编制的新版《安全培训系列教材》,分为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培训教材,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三册。各市应根据本地区需要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数量到省厅领取。
八、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工作方式不变,按照《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4〕13号)有关要求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4日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辽ICP备050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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