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锦住建发〔2015〕56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全面抓好锦州市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征求和汇总各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和机构情况,研究制定了《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各相关单位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及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
附件: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9日
附件: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辽政发〔2013〕37号)和《锦州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锦政发〔2014〕32号)精神,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住建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住建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2.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和垃圾处理等负责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3.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铁路、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矿山、港航、军工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5.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市政行业(含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公园、北普陀山景区等)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
7.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8.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施工、监理、制品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检验检测、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落实建设工程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9.负责城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落实所属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城区违法违规经营燃气行为;
10.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对城镇燃气设施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11.负责城市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供热、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应公用设施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12.负责城区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安全监管,按规定职能,对城市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安全审查及未经审批用气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住建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措施,确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3.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负责住建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4.督促检查住建行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5.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签订考核目标责任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对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和局属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为局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局安全生产管理监察处,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局安委会及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筹备局安委会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负责综合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报告、事故汇报、现场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局机关各处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在履行本级职责范围内还应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局机关各处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管理监察处
1.负责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局属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检查指导县(市)区住建行业的质量安全工作;
4.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5.负责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和局属相关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考核评价和外埠施工企业来锦施工安全资格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7.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检查工作;
8.负责或参与全市住建行业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办公室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协助局安委会做好全市各部门之间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沟通协调;
3.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保密、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等日常安全工作;
4.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综合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政策法规与信访处
1.审查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2.参与住建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参与住建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负责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处罚的审核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审查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资金使用情况;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组织编制人事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协调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管理机构的编制工作;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七)稽查办公室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配合局安委会对住建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检查;
3.负责对住建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八)行政审批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的审查工作;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城建综合计划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参与制定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资金使用计划;
3.参与市政、园林行业运行(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参与市政、园林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评比,交流活动;
5.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推进住建行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一)基本建设处(抗震办)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参与建设工程涉及勘察设计的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二)建筑企业管理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根据建筑企业在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不良记录情况,对其建筑企业资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三)村镇建设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村镇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四)城乡建设管理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网格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3.参与对己审批户外广告安全方面的告知工作;
4.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五)供热管理办公室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配合局安委会实施全市供热企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指导全市供热企业建立安全运营预警系统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六)燃气管理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配合局安委会实施燃气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3.参与全市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4.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七)住房保障和房改管理办公室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配合局安委会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八)产权市场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配合局安委会督促开发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应的主体责任;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九)物业管理办公室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做好物业小区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十)工程管理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参与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热、供气工程初步设计的安全审查;
3.负责向局安委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十一)机关党委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配合局安委会搞好机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宣教工作;
3.负责监督机关各处室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十二)纪检监察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参与住建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与排查治理工作;
3.协助主管部门,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局党委书记、局长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副职抓好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根据国家和上级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工作措施,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3.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亲自或委托分管安全负责人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
5.住建行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调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6.年终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条 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对其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按照“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实施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在工作布置、检查工作和总结评比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做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经常深入基层,指导、检查、督促分管的行业和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4.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问题,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导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5.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协助局长组织指挥抢救,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定期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协助局长做好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汇报和传达贯彻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具体组织制定和部署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指导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定期向局主要领导、局长办公会报告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召开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或分析会;
3.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
4.当管辖区域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抢救,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结案的工作。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部门领导具体抓,层层签订责任书,级级立下责任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和具体人;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到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十三条 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结合建设形势和上级精神确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向局属各单位、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和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清单式管理工作机制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贯彻落实清单式管理,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半年跟踪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企业和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