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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锦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2014/09/29 1.4w 阅读 83 点赞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锦住建发[2014]23号

关于建立锦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

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辽建发〔2007〕79号)和《关于印发锦州市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锦建发[2014]7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通过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关生产、检验数据实时采集上传,监测异常数据等方式实现对生产企业的原材料状况、生产过程控制以及出厂检验全过程动态监管。为了更好地实施该系统,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均应按照规定建立“监管系统”并进行数据上传。

二、时间安排

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监管系统”建立工作将分4个阶段落实,请各单位严格遵循各阶段时间节点内容作好相关工作。

1.动员准备阶段

2014年9月,组织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召开专题工作布置会。传达文件,明确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系统”的有关要求,明确建立“监管系统”的各阶段工作安排。

2.安装培训阶段

2015年1月底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进计划表(附件1)各时间节点工作内容要求,完成相关合同签订、检测设备数据采集系统的硬件安装、软件安装和联网测试及相关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使用过程中能够准确操作、正确维护使用。

3.试运行阶段

2015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硬件安装、组网,实现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试验数据实时曲线的实时(适时)上传。在试运行期间,各生产企业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硬件、系统以及网络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各方及时解决,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4.正式使用阶段

2015年3月1日起,凡未按上述要求建立并采用“监管系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其产品不得进场使用,对没有完成数据上传和接受远程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予年检。

三、工作要求

1.市住建局具体负责“锦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情况的监管工作。

2.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与还未上传数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一经查处,停止其工程施工。

3.监理单位对不能上传生产数据及对上传的数据弄虚作假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允许其现场浇注混凝土,同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各检测机构对没建立“监管系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委托进行产品复试,不得出据产品进场复试报告,造成检测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专人负责工作联系和数据上传,避免因不必要因素影响业务正常开展,对此行为后果自负。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篡改或者伪造上传的数据,对此引发混凝土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将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9月11日

(联系人:科技处 张晓亮 电话:0416-3880949)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