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
通知通报通知通报

关于印发《锦州市物业企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2019/06/09 7.1k 阅读 515 点赞

锦物管办发〔2019〕1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物业企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锦州市物业服务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锦州市物业企业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锦州市物业企业行为规范

锦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锦州市物业服务协会

2019年6月5日

附件:

锦州市物业企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我市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锦州市物业企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 积极推进“红色物业”,坚持以党建为统领,确保行业规范发展。物业企业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树立公德意识,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条 物业企业要注重加强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形成完善的内控体制。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注重职工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智慧物业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APP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打造一体化智慧物业平台。

第三条 物业企业要以服务业主为宗旨,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诚挚服务,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多种渠道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需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业主的合理诉求工作,建立完善的回访机制。鼓励物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园区业主活动,让业主了解物业,建立融洽的物业服务关系,提倡开展免费的延伸服务,使物业服务更为人性化和舒适化。

第四条 积极参加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活动,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共促行业自我建设、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会员单位应遵章守约,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与管理。

第二章 企业服务管理

第五条 服务中心管理。积极做好业务接待服务,安排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通过易安居平台受理居民报修、投诉。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情况、项目经理的姓名和照片、小区物业管理客服电话、24小时紧急报修电话、物业企业监督电话。前期物业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包括临时物业服务协议、装修管理须知等)。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第六条 日常服务。为业主住户服务时用语文明规范,耐心热情,统一工装并佩戴胸卡(胸牌),仪表整洁。项目经理要熟悉业务,履约守信,勤于协调,管理有序。客服人员要热情主动,登记准确,处置及时,事后回访。秩序维护员要在岗尽责,防范到位,引导得当,举止文明。清洁人员要按时保洁,垃圾日清,定期灭害,保持环境整洁。维修人员要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件件落实。绿化养护员要及时灌溉,按时修剪,清除杂草,防治虫害。

第七条 培训上岗。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相应的培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 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快速响应设备故障及突发情况,操作程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困人、消防火灾、停水停电、防汛水浸、燃气泄漏、治安事件等危及公众安全及生活便利情况。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应立即报告所属街道和区物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定期公示。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每年要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 加强沟通。业主、住户投诉报修的,应保留处理和回访记录不少于两年。项目经理应当采取电话或走访的方式加强与业主、住户的沟通,每年不低于总户数的50%。加强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沟通,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准,提升业主、住户的满意度。

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及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物业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及时归档保存。

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档案、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等其它资料。

日常服务档案主要包括:设施设备管理档案、装饰装修管理档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档案、物业服务日常管理档案、公共秩序维护与管理档案、应急事件处理档案、投诉处理档案等。

第十二条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制定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前,物业企业应依规定与其签订装修协议,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须知。对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或制止。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每年对房屋结构、涉及公共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1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并根据审批意见组织专项维修。每季对楼内公共部位门窗进行1次巡视,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每季对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1次巡检,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要求窨井不漫溢,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定时清理、清掏楼外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及地面排水沟,并保持畅通。

有偿服务的内容与标准应由双方约定,要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有偿服务的接待与安排,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按要求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对存在危险隐患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正在维修维护的位置,要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路灯、公共照明完好率不低于85%,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1次检查,锈蚀、变形、断裂部位及时修复,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规定。

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对电梯定期进行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在轿厢内张贴《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证》。

第十四条 保洁服务。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要按时保洁,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共用门窗玻璃、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定期清洁,无杂物、尘土、污迹及小张贴、小广告;电梯轿厢地面、四壁目视干净,无杂物、尘土、污迹及小张贴、小广告;外围道路每日清扫保洁,目视无明显杂物、污迹或积水;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道路,及时防汛除雪,方便出行。

绿化带定时清理。秋冬季节或落叶较多季节增加清洁次数,目视无杂物;有水系的小区在水系开放期内,保证定时清洁水系内杂物,水面无明显漂浮物;休闲娱乐健身设施表面干净无小张贴、小广告,地面无杂物;庭院灯、草坪灯定期清洁维护,目视干净,设施表面无小张贴、小广告;标识、宣传牌、信报箱、景观小品定期清洁,目视干净。

垃圾收集与处理。应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垃圾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建筑垃圾设置临时垃圾池,集中存放,定期外运;垃圾桶、果皮箱定时擦拭保洁;定时对易滋生蚊、蝇的地方进行消杀作业,可以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消杀计划;定期进行灭鼠,住宅小区无明显鼠迹。

第十五条 绿化养护。对小区内绿化带定期进行修剪、养护,清除杂草、杂物;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进行补植更新;做好花木防冻保暖,病虫害预防等工作;树木侧枝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建筑物、架空线路无刮擦。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加强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符合以下要求:与建设单位交接时,确保消防技术资料齐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消防器材、消防宣传设施、消防设施警示标识配备符合要求且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无堵塞、占用、锁闭现象,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在消防车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志,按照业主委托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物业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泵房、消防风机房、配电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专人巡查,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器材完好有效;如有故障、损坏,及时维修更换,灭火器应定期检测更换,不得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当事人拒不纠正的,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公共秩序管理。有条件的小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主要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公共秩序维护方案,包括岗位职责、巡逻方案等内容,并实行值班巡逻制度,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巡逻记录;安保人员应受过相关安全知识岗位培训;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每年定期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有关培训、演练。对业主做好安全防范宣传工作;在物业区域的主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处,明示报警及其它紧急求助电话;设有监控室的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交接班记录规范、详实;监控室收到报警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监控资料至少保存30日,有特殊要求的参照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