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锦住建委发〔2017〕185号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管方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及锦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锦州市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前置要件的规定”,结合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的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业营商环境,我委决定调整“锦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的监管方式,取消施工企业设立专户、分期解冻的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措费的提取标准应按照财政部和安全生产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或《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的提取标准计取。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时将安措费拨付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措费投入计划和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凡未按要求提供的,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二、施工单位要结合工程特点和进度使用安措费,主要用于购买安全防护产品、抑制扬尘、文明施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支出,安措费要专款专用。
三、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落实安措费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审查并签字确认所发生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措费各项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监管方式的转变,创新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对建设单位未足额支付安措费和施工单位未能确保安措费投入的,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安措费的缴存与监管方式按此文件执行。已缴存安措费且尚未解冻完毕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安措费未解冻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向安措费主管部门提交解冻申请材料,保证安措费尽快解冻。原《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锦建发〔2012〕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7日
抄送:审批局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发 |
附件:
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
单项工程名称 | |||
合同金额(万元) | 工程类别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应付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 | 已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